■ 不僅信用貸款僅對大氣可能產生的污染進行防止,而且要對污染可能產生的溫床進行治理,從改善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高度來治理大氣污染。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增加對周邊居禮服民的影響作出評價並接受監督,並讓他們參與監督生態環境的保護。
  ■ 《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太低,造成違法成本低,應加大usb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
  早報記者 永慶房屋俞立嚴
  霧霾、大氣污染、環境保護已成為建築設計2014年全國兩會開幕之際代表委員最關心的話題之一。
  昨天,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張兆安表示,他會在本次全國人代會上提交關於制定《清潔空氣法》的立法建議。他直言,《大氣污染防治法》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應更名為《清潔空氣法》,並對防治措施、公民的參與度、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多方面進行修訂。
  “靠防禦來治理遠不夠”
  “最近頻繁出現的霧霾天氣給大氣污染防治敲響了警鐘,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面世已經近14個年頭,在立法的指導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參與度、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方面已不適應現實需要,亟須修訂。”張兆安說。
  在張兆安看來,《大氣污染防治法》顧名思義就是對大氣可能產生的污染進行防止,防止其產生污染,只要污染不超標即可,指導思想是防禦性的;而《清潔空氣法》不僅僅對可能產生的污染進行防範,而且要對污染可能產生的溫床進行治理,從改善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高度來對大氣污染進行治理。
  “現實告訴我們,僅僅靠防禦來治理產生的污染是遠遠不夠的,治標不治本,要加大對污染可能產生的溫床進行治理,唯有用‘重典’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在的嚴重污染情況。”張兆安說。
  給周邊居民“話語權”
  張兆安特別提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增加對周邊居民的影響作出評價並接受監督。
  他介紹,《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在張兆安代表看來,這條應改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及對周邊居民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張兆安代表強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公民、單位、團體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者意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對調查、處理結果予以書面答覆。
  張兆安表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直接影響最深的是周邊居民。他們與建設項目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增加對周邊居民的影響作出評價內容,且讓周邊居民參與監督生態環境的保護,對防範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處罰力度應再加大
  張兆安代表還提出,法律責任條款中應當提高超標排放、違法排放、大氣污染事故等違法事項法律處罰的上限。
  在他看來,有關提高超標排放、違法排放、大氣污染事故等事項法律責任條款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應改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行政處分,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張兆安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太低,造成違法成本低,使得《大氣污染防治法》沒有得到很好貫徹,因此,只有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才能使大氣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張兆安支持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公民或者法人(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出於保護公益的目的,針對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的環境公益之訴。
  他提出,國外大量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於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現在大氣霧霾這麼嚴重的情況下,引入環境公益訴訟非常有必要。
  總之,將《大氣污染防治法》更名為《清潔空氣法》,並對立法的指導思想、防治措施、公民的參與度、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方面進行全面修改對改變我國嚴重的霧霾天氣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緊迫性。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張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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