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行銷■ 深圳特區報記者 高建榮 通訊員 王芳
   【案情回放】
   投抗癌食物有哪些資失敗引發新老股東糾紛
   上訴中谷製冰機人(原審被告):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投竹北售屋資基金、某投資企業
   原審被告:辦公室出租某圖書公司
   2011年1月,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共同作為投資方,與某圖書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簽訂一份《增資協議》,約定: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對圖書公司增資3500萬元,其中某投資基金增資2000萬元占公司9.53%股權,某投資企業增資1500萬元占公司7.14%股權。唐某某作為某圖書公司的大股東,占66.8%股權。
   同時,上述各方還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原股東和某圖書公司共同承諾某圖書公司2010年度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2011年度凈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某圖書公司如不能實現上述經營目標則應按一個計算公式的標準退還投資方部分增資款。同時,原股東承諾對某圖書公司應退還投資方部分增資款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賠償責任。
   協議簽訂後,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依約對某圖書公司繳納增資款,各方辦理了相應的增資及股權轉讓手續。此後,因某圖書公司未完成承諾的凈利潤指標,某圖書公司的全體股東於2012年7月15日達成一項《支付股東款項的決議》(以下簡稱《還款決議》),約定某圖書公司應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750萬元給投資人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與此同時,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與唐某某簽訂一份《擔保協議書》,約定如果某圖書公司在還款期限內未還清全部款項或者無力還款時,唐某某以其持有的某圖書公司股權份額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個人連帶責任。某圖書公司及唐某某未依約足額還款,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圖書公司向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支付尚欠的已到期款項260萬元;2、唐某某對前述26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圖書公司和唐某某辯稱:《還款決議》因股東違法向公司收回資金而無效,針對該主債務的《擔保協議書》也應無效,故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的訴訟請求應予以全部駁回。
   【法官簡介】
   程煒,男,197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學歷,武漢大學法律碩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審判長。
   【裁判結果】
   法院一二審均判被告賠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唐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260萬元;二、駁回某投資基金、某投資企業的其他訴訟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手記】
   對賭不能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私募股權投資”即PE(Private Equity),是近年來逐漸活躍起來的一種投資方式。PE投資者通常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為降低投資風險,確保投資者的退出機會,在PE投資協議中“對賭條款”被廣泛採用。PE投資協議一般由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及公司原股東共同簽署,其中的對賭條款經常概括性地約定在被投資公司不能實現約定指標時,被投資公司及原股東需共同對投資者承擔退還出資款本息等責任。在簽訂PE投資協議時,應把握以下兩方面的基本原則。
   一、原股東與新股東之間的對賭條款屬於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合同關係,原股東與新股東約定當公司未實現約定指標(如公司不能向新股東分配最低紅利、公司不能如期上市)時由原股東向新股東回購股權或作出其它適當補償,屬於各方股東基於各自的商業利益考量和商業風險判斷,對股東自身權益進行的處分和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對賭條款有利於保障作為信息弱勢方的PE投資者權益,並激勵和敦促原股東努力提升公司業績。
   二、在對賭條款中,被投資的公司常被要求與原股東共同承擔向新股東支付紅利、回購股權的責任,此種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對賭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是無效的。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及虧損承擔責任,股東承擔公司經營風險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股東不得將股權投資的風險轉嫁給公司。在對賭條款中新老股東達成的公司在一定情形下為新股東減資及補償的約定,實質上屬於公司股東會就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分配利潤等事項形成的一項決定。
   (程煒)  (原標題:PE與圖書公司對賭失敗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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